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ECFA的影響 : (黑字部份來自國貿局的網頁,紅字部份是學者的見解)

ECFA的影響 : (黑字部份來自國貿局的網頁,紅字部份是學者的見解)

定義及內容

  • 為什麼要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答:
    • 我國與東亞國家經貿往來日趨緊密,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東協等合計占我出口總額比重為65%,已超越美國之12%;近來該區域經濟整合有加速之趨勢,東協分別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已陸續生效實施,東協與澳、印度之自由貿易協定,預訂2010年初生效;又韓國、日本亦積極與其主要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這些對我國貿易發展已產生若干影響,然截至目前我國尚無法參與其中,該區域經濟整合已對我國產生排擠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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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商務部國際司副司長朱洪十四日在一場演說中表示,台灣若要與他國簽FTA,須經中國同意。他稍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得更白、更直接,他說,中國現在不讓台灣對外簽署FTA,因為這涉及主權的問題,台灣要想與其他國家簽FTA,「我們同意就能簽署」。 和中國簽ECFA並不等於我國加入東協加,我國產品在其他國家仍然會被歧視。 況且,明年要發生的是東協加部份而已,而非東協加三,日本目前的首要經貿結盟對象是澳洲與印度,而韓國則外看美國與歐盟,至於中國則對確保能源與原物料的關切大過區域主義本身,因此「東協加三」作為一個FTA的成局機會短期內並不大。

    • 政府積極推動ECFA,並認為與中國簽訂後,就可以跟其他各國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不過,在一場台灣關係法30週年的論壇上,AIT官員表示,美國樂見兩岸有更多的對話,但ECFA跟台美之間簽訂FTA是兩回事,沒有直接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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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應注意者為自2010年起,東協與中國大陸及東協與韓國彼此間大部分貨品之進口關稅稅率將降至零,惟我貨品輸往該等市場乃被課徵進口關稅,出口競爭力及優勢將完全喪失。一旦我國產品被他國取代而退出當地市場,未來要再重返將極為困難。此將迫使我廠商必須外移至當地投資,產業供應鏈將被阻斷,不利於我產業與國際接軌;嚴重惡化我投資誘因及勞工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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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協加或加三確可能使我國一部分產品因為要納較高關稅而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然而我國半數出口品是電子資訊產品,一九九七年生效之資訊產品協定至今已有七十一個以上之會員國,涵蓋全球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之資訊產品貿易,包括半導體產品,液晶顯示器等我國極具競爭力之產品,皆屬零關稅之貿易,我國應秉持此一優勢,將代工輔導協助成研發設計,善加利用此一零關稅之貿易體制。這些產品因為各國已簽資訊產品免稅協定(ITA)(資訊科技協定(IT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源於美國、歐盟及日本之資訊科技業者於19951月向七大工業國(G7)所提出之建議案,其目的在藉由各國認一項多邊協定,消除資訊科技產品之關稅,以擴大資訊產品之貿易。1996WTO新加坡部長會議中,計有29個會員簽署成立此一邊協定。ITA之締約者必須將資訊科技的關稅減讓列入WTO減讓時程表裡,並階段性地消除資訊科技關稅,包含電腦、電信產品、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軟體與科學儀器等於200011達到零關稅水準。截至200712月止,共有包含我國在內的70WTO會員簽署此協定。) 而免關稅,因此不受其他國家之自由貿易協定等區域合作的排擠。我國對東亞國家的其他出口品也多是供各國外銷的原料和零組件,而各國都有外銷退稅,因此等於是免稅。而東協加三等組織也未將所有產品納入免稅範圍。所以把這些不受影響的產品剔除之後,東協加三雖然會對我國造成一些傷害,但據學術機構所做的各項估計,傷害多小於GDP0.2%,把損失估的最高的研究也損失不到1%,並不會使台灣經濟遭到重擊,更不會因而難以發展,我們和中國簽ECFA,也並不等於我國就可以加入東協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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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在ECFA中除了貨品貿易自由化外,尚包括服務業進一步開放;近年來,我許多業者經營大陸市場已轉向服務業發展,包括通路(零售)、醫療、與技術服務等,但限制仍多,推動ECFA透過市場進一步開放,將有助於我業者開拓大陸服務業市場,提升我服務業國際競爭力,逐步布局全球,使服務業成為帶動經濟成長與創造就業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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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規範解析 兩岸簽訂ECF必將涵貨品貿易,亦即屬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適用。根據該項規定,以及逾半世紀案例演進的結論:WTO會員間為增進彼此貿易可成立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或自由貿易區(free-trade area),此即國際上通稱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的由來,也就是WTO允許少數會員在WTO承諾義務下,彼此更進一步開放市場。但形成「超WTO會員關係」(WTO Plus)義務的同時,亦被要求不可增加非成員國的貿易障礙。從而必須將彼此「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納入,不允許僅針對若干產品簽訂FTA確保對非成員國不致形成刻意的歧視。此外,亦不容許「單方面自由貿易區」(one-way free-trade area)的安排,成員國彼此須互惠的開放市場,否則將明顯違反WTO首要的「普遍最惠國待遇」規範,以免藉此在WTO會員間形成歧視待遇。

依中國與東協所完成經濟合作內涵推論,兩岸ECF應包括服務貿易,乃屬於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適用。從而須有相當多服務部門的納入(has 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且應取消所有不符國民待遇的歧視措施(elimination of substantially all discrimination)。

此,同為WTO會員的台灣與中國簽訂CF,必須將WTO規範納入考量。換言之,台灣不可期望中國單方面提供貿易優惠,台灣必須以市場開放回饋中國。其中須包括台灣與中國的「絕大部分貿易」,不可僅針對若干產品作優惠安排。至於ECF所涵的服務貿易,亦不可僅就若干服務貿易部門作優惠安排,須將絕大部分服務貿易部門納入,並消除所有違反國民待遇的既有措施。此外,中國與東協的CECA,是涵蓋了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而貨品貿易中也包括農產品貿易。這是台灣與中國洽簽ECFA不可忽視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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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利益與衝擊

      • ECFA是萬靈丹嗎?
        答:
        • 我們也不認為ECFA是萬靈丹。事實上,ECFA是導正我出口貨品需繳關稅,而相關國家出口貨品不必關稅之不公平現象的重要措施,所以宜視為止痛藥。
        • 我們陸續將與貿易對手國簽署FTA,其目的亦相同;是協助台商行銷全世界與布局全球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同樣重要的是,我國之產業競爭力的提昇與行銷能力的加強;經濟部亦正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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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的經濟效益為何?
        答:
        • 根據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結果顯示,經濟成長率將提高1.65%1.72%,台灣未來7年可能增加的FDI流入規模將達89億美元。雖然總體影響為正,但對各產業有得有失。對此經濟部已擬妥完整的配套措施,弱化ECFA洽簽對若干受衝擊產業的不利影響。
        • 整體而言,ECFA對我國產業所帶來的效益如下:
          • 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由於自台灣銷往中國大部分工業產品之關稅降為零,台灣將較日韓等競爭對手國更早取得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進而取代日韓之地位。尤其在於我與韓國、東協及日本競爭激烈之主要石化原料、機械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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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半數出口品是電子資訊產品,這些產品因為各國已簽資訊產品免稅協定(ITA)而免關稅,因此不受其他國家之自由貿易協定等區域合作的排擠。我國對東亞國家的其他出口品也多是供各國外銷的原料和零組件,而各國都有外銷退稅,因此等於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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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由於相同產品自台灣銷往中國大陸之關稅較自歐美日等國直接出口更優惠,同時因為台灣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較為周全,加上兩岸開放大三通,以及政府補助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優惠措施,將有助於歐、美、日企業選擇將台灣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門戶,優先與台商合作研發及生產,將區域研發、生產或營運總部設在台灣,讓台灣成為跨國企業「全球創新中心」及「亞太經貿樞紐」的第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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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生產成本較低,外商及台商仍將轉往中國投資,外商如果要適用免關稅,不用透過台灣,直接到中國投資就好了,未來「東協加或加三」簽了後,在中國生產的產品輸往東南亞國家還可免關稅;除非讓台灣加入「東協加四」或與東協國家簽訂FTA,否則簽了ECFA後,外商及台商還是會轉往中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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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過去由於多數零組件出口至中國大陸必須課徵關稅,致使終端產品製造商要求零組件供應商必須倂同至大陸投資。一旦中國大陸大部分工業產品關稅降為零後,將有助於整體供應鏈根留台灣,並藉由大三通國際貿易方式供應客戶,除可維持在台經濟生產規模及高品質外,更能創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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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生產成本較低,台商仍將轉往中國投資,未來「東協加或加三」簽了後,在中國生產的產品輸往東南亞國家還可免關稅;除非讓台灣加入「東協加四」或與東協國家簽訂FTA,否則簽了ECFA後,台商還是會轉往中國,投資資訊產品免稅協定(ITA)而免關稅,我國對中國的出口品也多是供外銷的原料和零組件,而中國有外銷退稅,因此等於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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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助於大陸台商增加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在大陸台商以往為降低生產成本,部分機器設備及原物料改在當地採購。在中國大陸進口關稅降為零後,自台灣進口相對成本降低,台商自可增加自台灣採購之數量,同時因品質較佳及成本降低,將有助於台商在大陸競爭力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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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出口到中國關稅為零,中國台商也未必會增加對台採購,因為很多產業早就連根拔起去對岸,許多中國在地產業也都逐漸壯大,台商無需要回台灣購買。日本商品為何獲得全球青睞,是成本低廉嗎?產品便宜嗎?都不是,台灣產品要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力,要靠品質,千萬別以為「關稅便宜、產品就會增加競爭力」。
          • 另部份機器設備進口到中國大陸供加工出口可申請機器設備合同,享受免關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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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由於大三通貨物及人員流通之便利性,配合雙邊貨品關稅降低及非關稅障礙消除等貿易自由化效果,將可重新塑造台灣成為兼具轉口、物流配銷、終端產品加工等全功能運籌中心之機會。同時搭配政府放寬台商赴大陸投資之限制、鼓勵台商回台上市等激勵措施,將可促成台灣成為台商運籌帷幄之「營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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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岸簽署ECFA後,政府對弱勢產業是否提供協助?
        答:
        • 對於內需型、國內較為弱勢等容易受到大陸進口產品衝擊之產業,政府未來將在與中國大陸協商時,將爭取該等產業不列入早期收穫清單,並爭取保留、不開放、較長期程開放或調適期等開放之配套措施,為產業爭取調適空間並減緩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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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FA或港澳的CEPA(更緊密經濟伙伴安排),不管叫什麼名稱,只要涉及貿易的部份且比WTO的最惠國待遇更優惠(preferential),即必須援引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關稅同盟等例外規定。目前所謂的區域主義主要以FTA為代表。

            就有形商品(goods)貿易而言,FTA的法源為GATT24條,另有一種成立要件較為寬鬆(關鍵在於不要求涵蓋絕大部分的產品"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通說大約90%,一起上談判桌),只有開發中國家之間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

            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FA), 一方面可為日後的FTA大致內容定調,另一方面也因為不要求大部分的產品加入談判,等於是默許簽約成員之間可作部分產品的彼此降稅交換,也讓所謂「提前收割」(early harvest)成為可能,東協加(中國)的提前收割這部分其實主要是由中國單方面對東協部分國家的農產品「讓權放利」,以為招徠!

            然而,在「架構協定」之下,也因為許多「敏感性產品」都可以排除,一來談判容易達成協議,二來其實質的經濟效益或衝擊有限。

        • 至於涉及服務貿易的FTA則必須援引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也由於GTAS 1994年才訂定,其第5條第3a項已把開發中國家較為寬鬆的適用條件考慮進去,所以關服務貿易的區域協定並無類似商品貿易的「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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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CFA可能在十年後被迫退出WTO而被邊緣化
          我國若與中國簽訂ECFA,則最長在十年(參考http://www.wto.org)之後,我國與中國必須將雙邊之經濟合作協定之內涵擴及於涵蓋商品貿易及服務業貿易之絕大多數部門(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and service)。由於符合WTO要求之區域貿易協定(除短期過渡性者外)需涵蓋絕大多數部門之產業,因此,農業與傳統產業皆須被納入(因此才稱為「Comprehensive」),屆時我國農業與傳統產業等將全軍覆沒。
        • 若我國不願將ECFA擴大到絕大多數產業,則有兩個選項,即將兩岸十年來所為之既有零關稅等減讓以及其他貿易開放條件由其他所有WTO會員國無條件享受,或是與中國終止ECFA並補償(compensateWTO會員中任何因此而貿易利益受到減損或剝奪之會員國之損失。前者,其他WTO會員國不必對我國為對等互惠之開放。顯然,此一選項不可行。後者,即使我國已與中國終止ECFA,其他WTO會員國仍可請求WTO爭端解決機構對我國在該十年中對中國所為之開放及關稅減讓等,以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之義務為由,請求我國補償其因此所受到之貿易利益減損或利益剝奪之損失,若我國不遵守該爭端解決機構之裁決,則WTO爭端解決機構可以授權該些國家對我國進行貿易報復。情況如果嚴重,將會迫使我國退出WTO,而非與中國終止ECFA即可了事。我國努力了十二年才加入WTO,若無此一世界貿易平台,我國會真的被世界貿易體系所邊緣化。因此,此一選項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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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劃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依個別產業特性及遭遇問題,分別擬訂輔導措施,其內容包括:一、進行產業調查及策略規劃;二、協助市場擴展及推廣行銷;三、提供技術與管理輔導;四、加強產業人才培育等。
        • 持續運用產品開發補助計畫、技術及創新營運模式研發補助、服務業研發輔導、貸款及資金協助輔導等相關產業輔導措施,持續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提升產業技術水準與競爭力。
        •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強化大陸商品進口監測機制、透過談判建立兩岸貿易救濟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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